10月8日,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市民关心的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办理什么登记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解答。
据了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议购房者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登记申请是否可以撤回?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能否将配偶增加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若房屋已设定抵押权,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如果登记机构已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申请人就不能撤回登记申请。夫妻双方持权属证书、户口本或结婚证等材料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若不动产在抵押状态下,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共同申请才可办理,若不动产处于查封状态则不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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