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下调(增值税税率下调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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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也就是今日起,新一轮的增值税税率下调已经正式打响。增值税税率整体大幅度下调,切实减轻了实体经济税收负担,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增值税税率变化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新的增值税税率的增值税税率是怎么样的?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具体请看下图:
二、取得4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假设A是一家皮鞋制造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下游的皮革供应商B在2019年3月29日开具了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在2019年4月2日才收到,那么他们在4月2日还可以认证吗?
答案是肯定的。在规定的认证期内可以认证,只要在对方开具时间的360天内都可以进行认证。
三、2019年4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假设生产眼镜的一个商家C,在2019年3月18日发了一批货给买家D,如果他们在4月份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要求C降价销售给他们,那C是不是能够按照16%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按16%的税率开蓝字发票?
遇到此类情况,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16%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始16%的蓝字发票。
四、2019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但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公司E最近卖了一批布给一家服装厂F,本来合同里约定好是2019年3月1日付款的,但是服装厂F最近资金很困难,要到2019年5月20日才能付款,因此,E公司这段时间都不敢给F发票,想等到他们付款了再开发票,那时候E还能按照16%税率开具发票吗?
此类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比如E公司的实际应纳税是3月份发生的,但是因特殊情况,到5月份才能补开发票,这时候依旧能使用16%的税率。
五、对于税改前签订的合同的问题
在合同处理上,省税务部门意见:
销方纳税人需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已纳税义务发生的,尽量在税率调整前把发票开了,实在没法开的,要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先申报纳税,避免因延迟申报纳税产生的税收风险。如在第三个案例里,布料供应商E务必要在3月份的时候先申报纳税,这样才能规避税收风险。
购方纳税人则需注意,税率调整前签的合同尽可能在税率调整前执行完毕;如果无法执行,购方纳税人可以尝试与销方重新协商合同,促使成交价下降,保障自身利益。如在第三个案例里,服装厂F可以与布料供应商E协商降低布料的售价,这样才能保障自身利益。
六、未调整行业税负的问题
一家餐饮企业G的会计问到,在这次增值税税率下降的政策里,餐饮行业的税率没有降低,在实际的操作中,怎么才能做到税负只减不增?
其实,目前,增值税税率调整不涉及6%的行业,但是建议此行业的公司可以把以前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那边采购的进项原材料,调整为从一般纳税人那边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这样就能降低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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